合理避稅方法丨個人所得稅的10種節稅手段,推薦!
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,無論是發工資還是股權分紅,都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。個人綜合所得與個人經營所得,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:個人所得越多,稅率就越高,最高一級的稅率達到45%——即100萬里要繳45萬的稅款,稅負那是相當重。
本篇,華創君會介紹10種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節稅思路。如果你對個稅避稅方法沒有頭緒,可以朝著這些思路進行籌劃。
01 利用專項扣除
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額,有很多稅前可扣除的項目或金額。
例如,個人綜合所得,每年可以扣除6萬元的費用,以及專項扣除、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。納稅人應當充分利用可扣除數,合理節稅。
另外,企業也可以利用政策優惠,幫助員工減輕稅負。
例如,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產品支出,可計入員工工資收入所得,進行稅前扣除。再如,企業為員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部分,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%標準內的部分,可以進行稅前扣除。
02 利用專項附加扣除
利用各種專項附加扣除數,根據相關人員的個人收入進行靈活分擔,將可抵扣的稅額最大化。
專項附加扣除,包括子女教育、繼續教育、大病醫療、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贍養老人等支出。一般來說,如果是多人約定分攤的話,工資更高的一方扣除越多項,節稅越明顯。
03 外籍人員利用優惠政策
非居民在華工作,需要有意識地控制在華居住時間的長短,以便符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。
例如,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規定,一個納稅年度內,如果非居民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,且其收入由境外雇主支付的話,免繳個人所得稅。
再如,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非居民,經備案后,其源于境外雇主支付的收入,免繳個人所得稅。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中,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話,連續年度重新起算。所以,長期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,可以每6年1次離境達31天,以便一直享受這項優惠政策。
04 利用職工福利
企業可以將員工的部分工資,轉化為職工福利。
例如,員工取得工資后,需要支付交通、通信、餐飲、房租等費用。這種情況,員工不僅要交稅,還得負擔生活開支。
但如果這些費用由公司提供,并根據這些費用多少,減少應發給員工的工資。員工要交的個稅相應地就減少了。同時,還可以為公司節省社保費的支出。
05 利用公益捐贈抵稅
個人對教育、扶貧、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,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%的部分,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。
這里要注意幾點:一是要向有資格接受捐贈的組織進行捐贈;二是部分公益捐贈的扣除數是有限額的;三是要注意自己在當年度需不需要公益捐贈抵稅。
06 利用年終獎與股票期權單獨計稅
員工或老板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股票期權的收入,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,而是與個人綜合所得分開計稅。這就給了企業很大的籌劃空間。
例如,某個員工的年度應納稅額為100萬,那么根據超額累進稅率,按45%再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稅額,稅負較重。但是,如果企業可以給該名員工,以年終獎的方式發放部分工資,年終獎與工資分別計稅,就可以降低稅負。不過,2022年起,政策規定年終獎與工資一起計稅。
07 勞務報酬的稅收籌劃
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,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;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,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%計算。然后按照預扣率表,計算預扣預繳稅款。
要降低稅負的話,一方面,納稅人可降低每次取得勞務報酬的金額數,以適用更低的預扣率,降低稅負;另一方面,納稅人可以將勞務過程的各項成本轉移給被服務方,減少勞務報酬金額,降低稅負。
如果個人頻繁取得勞務報酬且金額較大的話,建議成立公司,將個人勞務所得變為公司所得,利用小規模納稅人與小微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,降低稅負。
08 個人經營所得的稅收籌劃
我國稅收的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。一般企業都適用于查賬征收。
但是,個體戶或者個獨企業,財務制度不健全,進貨都沒有票據,因此缺少進項成本。于是,可以申請由稅務機關主導對企業進行核定征收:核定個人經營所得的固定比例為應納稅額,再適用相應稅率。
例如,某個體戶年營收300萬,核定其中5%為應納稅額,那么最后應繳稅款為300萬×5%×20%=3萬。稅率低至1%。
不過,近年來核定征收的政策正在收緊,納稅人一般是無法申請到的,需要類似華創企服這樣的財稅籌劃公司,進行資源整合與操作。
09 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
個人轉讓股權適用的稅率是20%。而通過落地特殊園區的合伙企業,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,可以降低稅負。
例如,某人轉讓公司股權所得3000萬,如果按照20%繳稅的話,要交600萬的稅。但他在華創企服合作的產業園區注冊合伙企業,以核定征收的方式,將個稅稅率降至3.5%,要繳稅款為105萬,節稅495萬。
10 股息的稅收籌劃
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,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(含1個月)的,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;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暫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。
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%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。納稅人在取得股息以后,應盡量延長持有股票的時間,以減輕上市公司股息的稅收負擔。